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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解读|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》(第四条)基本原则

稿件来源: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时间: 2026-05-21 字体: [][][]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》政策法规解读(第四条)基本原则

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》于2023年6月28日通过,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。)

  第四条 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,遵循安全便利、实用易行、广泛受益的原则。

  释义:本条是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基本原则的规定。

  一、无障碍环境建设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

  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,老年人身体机能衰退,存在出行不便、“数字鸿沟”等问题,与残疾人需求高度重合。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,是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、推动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。

  近年来,国家持续推进老旧小区改造、家庭无障碍及适老化改造,出台方案进一步破解老年人智能技术应用难题。本法明确二者结合原则,要求在设施、信息、服务等环节充分考虑老年人需求,并统筹纳入城市更新、乡村建设等工作,完善改造标准、保留传统服务、加强数字培训,切实提升老年人获得感、幸福感、安全感和成就感。

  二、三大基本原则

  安全便利原则: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,必须以保障使用者安全为前提,同时确保设施使用便捷,让残疾人、老年人等群体能够自主、安全、顺畅地通行和使用。

  实用易行原则:设施设计与建设需贴合实际使用场景,兼顾成本与效益,避免形式化建设,确保设施真正可用、好用,方便后续维护与管理。

  广泛受益原则:无障碍环境建设不仅服务于残疾人、老年人,也惠及全社会所有有无障碍需求的群体,推动建设成果普惠共享,实现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公共价值最大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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